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41963********,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内丘县**村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苗大线**村口处,被内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李某某酒精检测,检测数值为89mg/100ml。经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95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酒精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报案记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江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本案证据材料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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