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车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无前科劣迹,且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认罪认罚,被害人朱某某系其妻子,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害人均系其近亲属,且其取得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其归案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本案系近亲属间的过失犯罪,李某某既是行为人,亦是受害人,本案发生后李某某身心承受巨大的痛苦,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对其判处刑罚,不能更好的体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系过失犯罪,且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特别程序。王某甲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系初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系自首,具有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系其近亲属且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系过失犯罪且系初犯、偶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盛丽君 2020年5月1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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