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自首,且系偶犯、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受害人及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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