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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12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居住地:山东省五莲县**乡**村**号,现居住地:山东省五莲县**乡**村**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福寿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与月河路路口西侧约100米处时,与由东北向西南方向行走至此的王某某(女,82岁)相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头部及全身多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形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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