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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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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韩某来)(公开版)_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韩某来)(公开版)_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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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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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危险驾驶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吴某某危险驾驶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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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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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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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交通肇事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交通肇事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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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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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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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东华)(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东华)(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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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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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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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赵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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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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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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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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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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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公开版)_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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