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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鸿良)(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博兴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载吕某乙沿22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92公里+815.3米处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对行王某某驾驶的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致乘车人被害人吕某乙(男,殁年38岁,博兴县陈户镇纪吕村人)及其本人受伤,后被害人吕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及被害人吕某乙的身份信息。

(2)全省违法犯罪查询,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3)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事故时持有C1驾驶证。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被害人吕某乙于2017年4月9日死亡。

(5)住院病历,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严重受伤。

(6)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7)民事判决书、谅解书,证实民事赔偿情况、被害人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表示谅解,同意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鉴定意见

(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吕某乙因脑挫裂伤、脑出血死亡。

(2)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形成过程。

(3)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不存在酒后驾驶行为。

3.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死者状况等事故基本情况。

4.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

(2)证人吕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吕某乙的身份信息及其因交通事故死亡。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本人受伤及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情况。

5.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大致状况及其身份情况、到案情况。

6.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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