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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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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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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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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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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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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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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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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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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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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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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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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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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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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避险过当等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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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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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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