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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应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确定减轻被告李强4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433.00元、鉴定费10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应按2015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00计算11年乘以伤残系数10%为34669.50元;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院酌情支持1000.00元。以上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费用由被告平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36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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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否约定拒赔及拒赔的具体条件仅能约束被告太平财险淄博支公司和被告邵某某,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本案原告,因交强险系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事故责任划分。原告称要求被告邵某某承担80%的责任。被告邵某某辩称原告系无证驾驶,所驾车辆无号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认为,因事故发生情况无法查清,结合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周村大队的证明材料,本院酌情确认原告与被告邵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3、医疗费。原告主张花费医疗费19664.60元,两被告辩称原告2016年7月15日、2016年12月13日的门诊收费票据无相关门诊病历记载,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实际花费医疗费19674.80元,原告仅主张19664.60元,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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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苗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苗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遭受损害,被告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涉案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被告苗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相关道路交通法规,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无故不参加年检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被告李某转让未进行年检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应与被告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0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二处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按照2013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00元计算20年乘12%为67833.60元;根据原告的损伤程度,本院确定其住院期间及出院后30天需1人护理,护理费按照本地护工人员劳务报酬标准每人每日80.00元计算为4480.00元,原告主张住院期间2人护理证据不足;交通费考虑合理必要支出支持300.00元;原告因此事故遭受精神创伤,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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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爱华与左爱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对发生该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力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认定左爱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邢爱华无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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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孙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未对发生该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力及形成原因作出分析、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车辆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本院酌定由陈某、孙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对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的归责原则,民事赔偿责任以由机动车方负担60%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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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魏长经、淄博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作出的淄公交(桓)认字[2015]第201512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各方均不持异议,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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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王村营业部投保交强险,该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庭审查明确认的事实,刘宝系为李某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李某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刘宝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有重大过错,应与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支付的医疗费278594.17元、鉴定及检查费1600.00元、交通费232.80元、复印费242.00元及购买助行器、造口袋等物品费1334.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住院1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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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苗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苗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遭受损害,被告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涉案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被告苗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相关道路交通法规,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无故不参加年检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被告李某转让未进行年检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应与被告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0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伤残程度十级,残疾赔偿金按照2013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00元计算20年乘10%为56528.00元;根据原告的损伤程度并考虑原告年幼因素,本院确定其自受伤至住院期间11天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60天,护理费按照本地护工人员劳务报酬标准每人每日80.00元计算为6560.00元;交通费考虑合理必要支出支持500.00元;原告因此事故遭受精神创伤,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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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龙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鲁C×××××号小型轿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太平洋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事故的经过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本院确定被告刘某承担除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部分100%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的,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刘文龙。被告太平洋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主张被告刘某未依照特别约定履行通知批加车牌号码义务故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两被告间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业已成立并生效,该项特别约定实质系对被保险人刘某通知义务的约定。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履行通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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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钊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王村营业部投保交强险,该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庭审查明确认的事实,刘宝系为李某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李某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刘宝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有重大过错,应与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支付的医疗费180087.09元、鉴定费1000.00元、复印费324.50元、购买医用气垫等物品费348.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住院8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2.00元的标准计算为10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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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某支公司、王某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根据责任予以赔偿。本案肇事车辆鲁C×××××号轿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周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人民财险周某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根据本案案情及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周某区柳园路路口右转弯至路口北侧时驶入道路左侧,逆向行驶,其车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顺柳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的鲁C×××××号轿车左前部相撞,且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过错严重,其对自身损害承担70%的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的损害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对涉案事故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花费医疗费116502.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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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安维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桓台大队作出的淄公交(桓)认字(2013)第0415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中国人民财险博某支公司作为涉案鲁M×××××号中型普通货车的保险人,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原告王某某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安维坊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因涉案交通事故所受的各项损失中,被告中国人民财险博某支公司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的损失费用为: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10000元;2、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110000元;3、车辆损失费1430元;上述费用共计121430元。被告安维坊应承担的原告王某某的损失费用为7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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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冯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由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并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肇事车辆在被告永安财险淄博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确定由冯某某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由被告永安财险淄博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不足的,由被告冯某某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000.00元、诊查费31.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且系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按照2012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00元计算20年乘以残疾系数10%为51510.00元;交通费根据鉴定情况考虑合理必要的支出支持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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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进京与吴爱国、邹平县天地缘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桓台大队作出淄公交(桓)认字第(2012)201211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适当,各方当事人不持异议,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作为涉案重型半挂车的保险人,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本院认为,由涉案重型半挂车的实际车主吴爱国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原告夏进京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2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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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韩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鲁C×××××号轿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财险淄博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结合事故的经过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本院确定由被告韩洪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被告平安财险淄博支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被告韩洪某赔偿原告。对原告本次诉讼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334.20元、残疾赔偿金37988.60元,证据充分,且被告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2、鉴定费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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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鲁C×××××号轿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永安财险淄博支公司在交强险剩余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鲁C×××××号车辆驾驶员纪太平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其民事责任应由其雇主即实际车主被告马某某承担。结合事故的经过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纪太平负本案事故同等责任,本院确定被告马某某承担除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部分50%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被告永安财险淄博支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的,由被告马某某赔偿原告李洪某。对原告本次诉讼主张的各项损失赔偿数额,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48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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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涉案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博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因被告李建彬系被告牛兰昌的雇员,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牛兰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由被告牛兰昌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博某县保水广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80.00元、财产损失费1186.00元、鉴定费13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按照2012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00元计算20年乘以残疾赔偿基数22%为113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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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对发生该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力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认定被告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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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珍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鲁CXXXXX号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事故的经过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本院确定被告杜某承担除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部分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的,由被告杜某赔偿原告。原告主张医疗费27712.82元、鉴定费1122.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30.00元标准计算8天为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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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军与刘某某、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确定被告刘某某作为侵权人承担事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作为肇事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及投保义务人,未依法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其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主张被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某某系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其收益用于家庭生活,被告丁某某应与被告刘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8267.57元、鉴定费1000.00元、交通费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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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周某某分公司、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鲁CTXXXX号轿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淄博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本院确定被告高某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淄博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的,因被告高某某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故被告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周某某分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与被告高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原告本次诉讼主张的各项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有效证据,确认如下:1、医疗费,原告因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2850.32元,其中原告自行支付41966.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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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支公司、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具体到本案,冀BMXXXX(冀BWNX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唐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限额与杨伟的亲属杨延厚、刘兰芳、王玲玲平均分配使用;不足部分,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本院确定被告冯某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唐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车辆在道路通行时应保持适载状态,被告冯某某的超载行为虽不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但超载行驶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导致利益受损的,法律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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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案件事实,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据此,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3月5日18时左右,在桓台县马桥镇博汇大楼南侧,何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孙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何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何某某被桓台县第二人民医院120急救车送往桓台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次日,被送往淄博圣洁医院治疗。后,何某某就医疗费等损失索赔未果,导致形成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某某向本院提出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的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鲁中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2013年7月30日,该所作出山鲁司鉴(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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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桓台大队作出的淄公交(桓)认字(2013)第201399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适当,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作为涉案小型轿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本院认为,由涉案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刘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原告张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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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豆建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误工时间应为141日(自2013年3月1日受伤之日至2013年7月22日即定残前一日),故其误工费为10269.50元(计算办法:2185元/月÷30天/月×141天);4、护理费11441.15元。本院依据李某某提交的住院病历、门诊证明等证据确认其在淄博市中心医院护理期限为住院49天,住院期间两人护理,淄博少海医院住院15天,住院期间一人护理,出院后本院酌情支持一人护理三个月。原告李某某提交的护理人员之一李金禄(系李某某之子)工作单位山东森海林业有限公司的工资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发放流水明细相互印证,证明护理人员李金禄在李某某受伤前日平均工资为76.35元;另一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应参照淄博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即按照50元/天计算。故李某某护理费应为11441.15元(计算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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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李某某、黄海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对发生该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力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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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巩某某、神州畅行(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对发生该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力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认定巩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对该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事故认定书已确认原告徐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为电动三轮车,故被告平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申请对该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鉴定,没有事故依据,本院不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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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丁某、淄博爱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险淄博公司虽对医疗费发票中的其他费用230.00元提出异议,但该费用确系原告因住院治疗所支付,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中国人民财险淄博公司所主张的医疗费应扣除15%非医保用药的问题,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确认其所支付的医疗费为32497.3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25天,每天30元的标准,主张750.00元。各被告无异议且原告徐某的主张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予以确认。3、护理费。原告徐某提交户口本、石双的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误工证明、工资明细表,用以证明徐某受伤后由其嫂子石双进行护理,其主张护理天数26天,主张护理费2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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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丁某、淄博爱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险淄博公司虽对医疗费发票中的其他费用159.00元提出异议,但该费用确系原告因住院治疗所支付,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中国人民财险淄博公司所主张的医疗费应扣除15%非医保用药的问题,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孙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确认其所支付的医疗费为24276.5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孙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14天,每天30元的标准,主张420.00元。各被告无异议且原告孙某的主张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予以确认。3、护理费。原告孙某提交户口本、孙凤鸣的身份证、上岗证、驾驶证,用以证明孙某受伤后由其父亲孙凤鸣护理,孙凤鸣从事交通运输业,其主张护理天数60天,护理费参照交通运输业同行业标准66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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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华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桓台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孙建华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中被告平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作为涉案鲁C×××××号轿车的保险人,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涉案交通事故原告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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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孙利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对发生该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力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认定孙利民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对该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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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彩云与邢淏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对发生该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力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认定邢淏琳负事故全部责任,田彩云不负事故责任。对该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综上所述,应由被告邢淏琳赔偿原告田彩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共计145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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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被告赵某驾驶的鲁J8W396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原告受伤。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鲁J8W396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供销社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供销社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之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伤共计支付医疗费84962.25元,其中被告赵某垫付5000元。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原告因本次事故支付鉴定费3010元、鉴定复印费33元,合计3043元,被告赵某垫付的款项5000元折抵其应承担的鉴定费及鉴定复印费3043元,剩余款项1957元(5000-3043)其可自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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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因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此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驾驶的鲁C×××××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在商业险限额内按被告李某某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被告李某某以承担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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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陈某某、王某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取药号为0468、0622的两张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门诊诊疗明细单,该单据为住院期间部分药品的诊疗明细单,该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原告出示的金额为57904.71元的发票中,原告属于重复计算医疗费,对这两张票据本院不予认可;对于原告出示的佳农药店金额为296元的票据、2016年11月2日金额为17元的票据、2016年10月31日金额为200元的票据、2016年11月4日金额为116元的票据,本院认为上述票据是原告购买辅助的医用绷带等支出的,属于正常支出范围,该部分合计金额为629元,对该部分医疗费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出示的证据4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对于10级伤残有异议,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建议取中间数,后续治疗费14000元保险公司与原告已经协商一致,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内,本院认为,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保险公司虽然在庭审上提出,但是并没有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对于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认可,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保险公司以保险条例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的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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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陈某某、王某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取药号为0468、0622的两张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门诊诊疗明细单,该单据为住院期间部分药品的诊疗明细单,该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原告出示的金额为57904.71元的发票中,原告属于重复计算医疗费,对这两张票据本院不予认可;对于原告出示的佳农药店金额为296元的票据、2016年11月2日金额为17元的票据、2016年10月31日金额为200元的票据、2016年11月4日金额为116元的票据,本院认为上述票据是原告购买辅助的医用绷带等支出的,属于正常支出范围,该部分合计金额为629元,对该部分医疗费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出示的证据4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对于10级伤残有异议,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建议取中间数,后续治疗费14000元保险公司与原告已经协商一致,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内,本院认为,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保险公司虽然在庭审上提出,但是并没有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对于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认可,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保险公司以保险条例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的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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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陈某某、王某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取药号为0468、0622的两张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门诊诊疗明细单,该单据为住院期间部分药品的诊疗明细单,该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原告出示的金额为57904.71元的发票中,原告属于重复计算医疗费,对这两张票据本院不予认可;对于原告出示的佳农药店金额为296元的票据、2016年11月2日金额为17元的票据、2016年10月31日金额为200元的票据、2016年11月4日金额为116元的票据,本院认为上述票据是原告购买辅助的医用绷带等支出的,属于正常支出范围,该部分合计金额为629元,对该部分医疗费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出示的证据4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对于10级伤残有异议,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建议取中间数,后续治疗费14000元保险公司与原告已经协商一致,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内,本院认为,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保险公司虽然在庭审上提出,但是并没有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对于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认可,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保险公司以保险条例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的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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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陈某某、王某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取药号为0468、0622的两张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门诊诊疗明细单,该单据为住院期间部分药品的诊疗明细单,该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原告出示的金额为57904.71元的发票中,原告属于重复计算医疗费,对这两张票据本院不予认可;对于原告出示的佳农药店金额为296元的票据、2016年11月2日金额为17元的票据、2016年10月31日金额为200元的票据、2016年11月4日金额为116元的票据,本院认为上述票据是原告购买辅助的医用绷带等支出的,属于正常支出范围,该部分合计金额为629元,对该部分医疗费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出示的证据4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对于10级伤残有异议,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建议取中间数,后续治疗费14000元保险公司与原告已经协商一致,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内,本院认为,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保险公司虽然在庭审上提出,但是并没有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对于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认可,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保险公司以保险条例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的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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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陈某某、王某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取药号为0468、0622的两张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门诊诊疗明细单,该单据为住院期间部分药品的诊疗明细单,该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原告出示的金额为57904.71元的发票中,原告属于重复计算医疗费,对这两张票据本院不予认可;对于原告出示的佳农药店金额为296元的票据、2016年11月2日金额为17元的票据、2016年10月31日金额为200元的票据、2016年11月4日金额为116元的票据,本院认为上述票据是原告购买辅助的医用绷带等支出的,属于正常支出范围,该部分合计金额为629元,对该部分医疗费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出示的证据4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对于10级伤残有异议,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建议取中间数,后续治疗费14000元保险公司与原告已经协商一致,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内,本院认为,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保险公司虽然在庭审上提出,但是并没有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对于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认可,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保险公司以保险条例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的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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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陈某某、王某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取药号为0468、0622的两张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门诊诊疗明细单,该单据为住院期间部分药品的诊疗明细单,该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原告出示的金额为57904.71元的发票中,原告属于重复计算医疗费,对这两张票据本院不予认可;对于原告出示的佳农药店金额为296元的票据、2016年11月2日金额为17元的票据、2016年10月31日金额为200元的票据、2016年11月4日金额为116元的票据,本院认为上述票据是原告购买辅助的医用绷带等支出的,属于正常支出范围,该部分合计金额为629元,对该部分医疗费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出示的证据4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对于10级伤残有异议,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建议取中间数,后续治疗费14000元保险公司与原告已经协商一致,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内,本院认为,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保险公司虽然在庭审上提出,但是并没有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对于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认可,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保险公司以保险条例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的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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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陈某某、王某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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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取药号为0468、0622的两张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门诊诊疗明细单,该单据为住院期间部分药品的诊疗明细单,该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原告出示的金额为57904.71元的发票中,原告属于重复计算医疗费,对这两张票据本院不予认可;对于原告出示的佳农药店金额为296元的票据、2016年11月2日金额为17元的票据、2016年10月31日金额为200元的票据、2016年11月4日金额为116元的票据,本院认为上述票据是原告购买辅助的医用绷带等支出的,属于正常支出范围,该部分合计金额为629元,对该部分医疗费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出示的证据4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对于10级伤残有异议,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建议取中间数,后续治疗费14000元保险公司与原告已经协商一致,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内,本院认为,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保险公司虽然在庭审上提出,但是并没有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对于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认可,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保险公司以保险条例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的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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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陈某某、王某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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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取药号为0468、0622的两张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门诊诊疗明细单,该单据为住院期间部分药品的诊疗明细单,该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原告出示的金额为57904.71元的发票中,原告属于重复计算医疗费,对这两张票据本院不予认可;对于原告出示的佳农药店金额为296元的票据、2016年11月2日金额为17元的票据、2016年10月31日金额为200元的票据、2016年11月4日金额为116元的票据,本院认为上述票据是原告购买辅助的医用绷带等支出的,属于正常支出范围,该部分合计金额为629元,对该部分医疗费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出示的证据4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对于10级伤残有异议,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建议取中间数,后续治疗费14000元保险公司与原告已经协商一致,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内,本院认为,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保险公司虽然在庭审上提出,但是并没有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对于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认可,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保险公司以保险条例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的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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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于建驾驶鲁F×××××号车辆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于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鲁F×××××号车辆在被告永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事实清楚,可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永安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即案外人于建予以赔偿。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系原告为治疗伤情的实际支出,结合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单据等相关证据,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8168.9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安公司虽主张原告的医疗费应扣除一定的非医保用药,但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平安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在被告平安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对扣除非医保用药的免责条款作出明显提示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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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和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作出的第20140600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肇事车辆鲁C×××××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损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孙某依法赔偿。被告王某某作为鲁C×××××号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权人,其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9997元,有原告就诊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及收费专用票据为证,客观真实,确系原告因治疗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后期医疗费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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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高某某、付山林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和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该认定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高某某没有为其所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杨某某的损失,被告高某某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杨某某超出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综合被告高某某与原告杨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大小,由被告高某某按照70%比例赔偿原告。原告杨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付山林、刘春艳系被告高某某的雇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系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且二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故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3303.32元,有原告就诊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及收费专用票据为证,客观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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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臧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和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臧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作为肇事车辆豫E×××××(豫E×××××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权人,对其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臧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存在重大过失,依法与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豫E×××××(豫E×××××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挂靠单位,依法与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豫E×××××(豫E×××××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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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林某某、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与林某某、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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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范某某、秦某某庆利果业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与范某某、秦某某庆利果业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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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谢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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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学弟、范峰峰与王振国、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范学弟在一审中提交的车辆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书、车辆维修收费单据、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鲁C×××××号重型货车因涉案交通事故维修停运的事实。因各方当事人对淄路评字(2013)第1011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作出日停运损失430.00元的鉴定结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鲁C×××××号重型货车的停运期间问题,结合涉案车辆实际受损及维修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为50天。综上,在未区分赔偿责任比例的情形下,鲁C×××××号重型货车因涉案交通事故遭受的停运损失为2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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