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案发后,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后,许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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