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刑不诉〔2018〕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花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06时许,李某某驾驶豫QB****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驿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洪河大道交叉口南10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宋某某、陈某某相撞致宋某某死亡,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决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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