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2********,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道办事处**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止,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15日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16时45分许,何某某驾驶豫QR****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杜某某)沿驻马店市驿城区汝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天中山交叉口西2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邓某某驾驶的豫QY****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致被害人杜某某死亡、何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

何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距,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驾驶未达技术标准的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杜某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60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4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