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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高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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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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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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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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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冶某甲、冶某乙等11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窝藏。包庇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起诉书(冶某甲、冶某乙等11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窝藏。包庇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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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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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交通肇事案)(关某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的驾驶执照,建议侦查机关予以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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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到案后能够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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