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41965********,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上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在平顶山东二路停车场驾驶新A***灰色东风日产小轿车倒车时将被害人黄**碰撞致伤,后经抢救无效于3月28日死亡。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