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平时表现良好,且系过失犯罪,无再犯可能;三、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四、交通肇事结果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积极主动向被害人家属全部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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