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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余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某1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余某赔偿;因被告余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1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8,106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赔偿款支付至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丰支行,账号:14×××1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被告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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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该责任认定系交管部门依法作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救护车收据、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影像学片子、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户口本、上蔡县社会医疗保险住院补偿通知单,被告人保江门分公司提交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住院天数,参照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故原告合理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70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原告的营养期为7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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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傅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鼎和财保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交强险部分,原告的医疗费48016.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50元,后期治疗费15000元,营养费3030元,合计人民币71096.51元,系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目,被告鼎和财保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本院确认原告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54102元,护理费86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人民币66318元,被告鼎和财保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6318元。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61096.51元,因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傅某和被告余某负同等责任,被告鼎和财保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30548.26元(6109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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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喻某某、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喻某某驾驶被告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与原告李某某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因事发时喻某某系受聘于被告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且正在从事雇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被告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没有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依照过错责任大小分担。本案原告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的各项损失具体计算如下:(1)医药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12983.61元,虽有医院出具的正规医疗票据为证,但因原告住院期间已经通过新农合报销了医疗费4059.34元,故原告实际支出的医药费应为12983.61-4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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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胡某某、胡明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与胡某某、胡明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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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西华与刘某斌、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被告刘某斌驾驶冀D×××××冀D×××××车与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一人受伤,一非机动车、一机动车受损的事故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原告的请求,原告刘西华因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15709.56元;(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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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1、2、4,被告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证据3,系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法律文书,被告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有证据反驳,且证据3并无不当,故予以确认;证据5,系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无证据反驳,且该鉴定意见书合法、真实,与案件事实认定有关联性,故予以确认;证据6所证实内容及证明目的,被告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经法庭调查核实属实,予以确认;证据7可证实原告生活来源,与本案事实认定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8为税务票据,且原告为治疗伤病定当产生交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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