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案发后能积极施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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