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新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山,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7555,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山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永新县**乡**村**组对本村村民刘丁才、刘乙才两家未按要求占用土地建房有意见,2017年1月30日晚上刘甲开以**组小组长名义,就此问题召集村民开会,会议决定第二天带上工具共同去刘乙才新建的房子处向刘乙才、刘丁才要个说法。刘甲开于2017年1月31日上午和2017年2月1日下午,组织有被不起诉人刘**和刘甲才、刘某山、刘丙开、刘乙开、刘丙才等人参与的20多名村民,携带铁锹、锄头等工具,去到刘丁才、刘乙才新建的房子处,打砸了刘丁才、刘乙才家的房子,砸坏了房屋的玻璃窗户、墙面、掀掉房顶的瓦片等。刘甲开在现场组织、指挥和参与打砸,并砸伤了刘乙才头部。刘甲才携带棍子参与打砸,在刘甲开喊“拆正屋”,刘甲才回应“拆咯”进行起哄,并配合刘某山上刘丁才家的房顶掀瓦。刘某山使用铁锤敲墙壁、爬上刘丁才家的房顶掀琉璃瓦。刘丙才、刘丙开、刘乙开等众多村民,用铁锹砸破的墙壁、用石头砸坏瓦片。被不起诉人刘某建用石头打砸了房屋的瓦片。
经永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乙才家房子被毁坏的财物价格为人民币33025元整;经吉安信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刘丁才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山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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