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61号(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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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19〕11号(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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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19〕24号(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金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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