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周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费用,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吴某甲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取得岳母、岳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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