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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栾某某与被告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湘B2LXXX号骊威牌轿车与原告栾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该事故经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原告栾某某与被告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按其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理赔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栾某某220000元。二、,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栾某某23496.28元,承担鉴定费750元(已付24000元,实际支付246.28元)。原告栾某某自行承担123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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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文某某、文海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谢某某为城镇常住居民,其各项损失应当根据海南省2016年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如下:1.医疗费:54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4天=3400元;3.营养费:50元天×90天=4500元;4.残疾赔偿金:28453元年×20年×(10%+10%)=113812元;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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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海连与贺治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醴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作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责任纠纷,鉴于被告贺治国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柳海连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柳海连的伤残等情况已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被告保险公司虽对原告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是湘B×××××号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的伤残和医疗等费用;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湘B×××××号轻型普通货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应由被告贺治国承担的经济损失。对于原告请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及数额,本院经审核,分别确认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原告住院43天,每天以30元计算,合共为1290元。2、护理费:原告提供鉴定意见护理期为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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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钟正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法律关系,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胡某某在本案中的损失;2.各被告对原告胡某某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胡某某在本案中的损失,本院作如下认定:1.原告胡某某主张医疗费70808.43元,其提供了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胡某某主张残疾赔偿金53000元(26500元/年×20年×10%),对于伤残等级,原告胡某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各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根据原告胡某某提供的证据,结合本院调查情况,可以确认原告胡某某事故发生前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株洲公司虽然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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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阙包程、萍乡市全顺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廖某三处十级伤残,给廖某的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廖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4000元计算。另结合廖某的多外伤残事实,廖某要求按赔偿指数12%计算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廖某对其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廖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且廖某主张其误工费按127元/天、护理费127元/天、交通费5963.5元等计算标准过高,但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误工费应按2600元/月计算,护理费应按江西省2017年度居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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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诉文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认定;二、被告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第一个焦点: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如下: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经本院核定,原告提交的有效医疗费发票为13张,总金额为72574.4元,上述医疗费与原告的病历资料、疾病诊断书相互佐证,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超出部分由于没有有效医疗收费票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鉴定报告证实原告后续治疗费需花费8000元,本院予以认可。2、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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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波与吴近声、吴某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车祸理赔协议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中的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与两被告于2013年阴历2月18日就赔偿责任协商了车祸理赔协议,协议内容清楚、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在协议上签字,是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合同的效力。2013年阴历2月7日,原告与被告吴某花单独签订的协议及被告吴近声出具的声明,与前一份协议并不矛盾,两被告之间的免责声明,不能对抗原告的权利主张。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应当按照理赔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现两被告尚欠原告协议赔偿款97218.58元,应当即时偿付,原告超过该赔偿数额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据协议约定,如原告致残,双方再另行协商处理,现经鉴定原告构成拾级伤残,其要求两被告支付残疾补偿金10244元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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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钱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为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2015年度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金额如下:1、医疗费。原告因本次事故花费医疗费33387.41元、门诊费683.6元,共计34071.01元(其中被告王某垫付24071.01元,被告株洲平安财保公司支付1万元)2、残疾赔偿金。原告虽系农业户口,但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参照2015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拾级伤残赔偿金为57676元(28838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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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与王某某、罗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如何确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以及原告的损失应当如何进行赔偿。原告共计向本院主张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被告方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不持异议,对其他损失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对被告方不持异议的损失部分本院予以认可,对有异议的部分本院分述如下:1、关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易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本院调查核实的情况能够证实易某某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已满一年以上,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20年为62568元;原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2500元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2、关于误工费,原告的误工时间有司法鉴定为依据,原告从事的是设备安装,其主张按照制造业标准计算误工费过高,结合原告的工作性质,误工费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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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菊花与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熊菊花的损失及责任如何承担。一、原告熊菊花的损失如何确定问题。根据原告的诉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的损失核定为:1、医疗费、门诊费合计14482.41元(13249.41元+1233元);2、误工费6320元,根据庭审查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固定收入,偶尔打零工取得一定的收入,根据该实际情况,本院参照株洲市最低工资1580元/月的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损失,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伤后误工120日”的鉴定意见,经计算,误工费为63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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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贺四海、攸县华昌公交有限公司、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周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金额问题;2、被告之间应当如何分担赔偿责任问题。现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分析如下:(一)关于原告周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金额问题。原告周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使身体权、健康权受损,其依法可以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现分项核定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4620元。原告周某某住院77天,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为60元×77=4620元;2.残疾赔偿金24185元。原告周某某登记为农业人口,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其生活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即10993元×20×11%=241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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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民初1394号原告陈某与被告向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2017)湘1129民初1394号原告陈某与被告向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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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某某与胡进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就餐时因言语不和而发生纠纷,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遇有纠纷本应理性对待,采取合法方式予以解决,但原、被告遇事不冷静,在纠纷中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本院结合纠纷起因、肢体冲突经过、原告伤情等因素确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受伤已构成伤残十级,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应给予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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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枝与吴南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南平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其行为违反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根据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吴南平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依法应承担原告胡金枝经济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财保监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故该保险公司有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的义务。关于被告财保监利支公司辩称的对原告胡金枝的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的答辩意见,由于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负有“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义务,本案被告财保监利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保险条款不产生效力,故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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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任建合、辛集市运输六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8、9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治疗过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人寿财险株洲支公司、阜阳聚贤公司、人民财险阜阳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0有异议,庭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且不同意承担鉴定费用。本院认为,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具备鉴定资质,受本院委托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人寿财险株洲支公司、阜阳聚贤公司、人民财险阜阳分公司虽持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且在在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本院对证据10予以确认。鉴定费系原告确定损失数额支付的合理支费用,被告应予赔偿。被告平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郑州运输公司、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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