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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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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屈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屈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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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万某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万某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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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姜某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姜某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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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丛某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丛某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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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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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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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奚某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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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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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赫某某交通肇事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赫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其家属均表示不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且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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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公开版)_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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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池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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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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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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