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别克冀******小型汽车一辆,行驶证壹本一并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发生交通事故死者系其亲属,案发后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 2020年1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最大限度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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