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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米易县**镇**村**号,现住**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兵,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米易县白马镇小街向米易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S214甸渡路16KM+100M处时,将车停放在路边进行修理,后车辆在起步行驶过程中车辆左侧轮胎碾压被害人吴某某,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经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邱某某电话报警并到派出所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邱某某又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10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最大限度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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