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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昌吉市志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玛纳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郑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魏某某负次要责任这一认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原、被告的陈述和庭审质证,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认定当事人郑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魏某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郑某某驾驶新BX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系人民财产保险昌吉分公司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物,故该保险公司对于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损失应当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范围内分项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按照原、被告责任比例来承担。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4213.68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误工费,本院采纳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机体损伤误工日为180天。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2015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54599元计算,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认定为26928元(149.6元/天×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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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薛某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理应首先由发生交通事故的新JCN999号迈腾轿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告人保财险克分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的部分由新JCN999号迈腾轿车法律确定的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驾驶的新JCN999号迈腾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克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被告人保财险克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按照责任比例在商业险中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马建在本案中是帮工人,且无重大过失,故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帮工人即实际车主被告薛某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李某某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其中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2528.88元,(其中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治疗费133元、400元、门诊治疗费6727.35元,工伤赔付医疗费3912元(含住院费、门诊治疗费),门诊费376.20,天津市医疗机构就诊费625.74元、中心医院门诊费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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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春某与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薛某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理应首先由发生交通事故的新JCN999号迈腾轿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告人保财险克分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的部分由新JCN999号迈腾轿车法律确定的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驾驶的新JCN999号迈腾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克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被告人保财险克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按照责任比例在商业险中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马建在本案中是帮工人,且无重大过失,故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帮工人即实际车主被告薛某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其中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含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费31227.11元、门诊治疗费3264.40元、中医治疗费用1840元、鉴定检查费108.05元、专家费12000元,共计48439.56元,被告薛某群认可原告确实请了专家支付12000元,被告人保财产分公司认为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本院核实原告伤情较重在医疗机构就诊聘请专家,被告薛某群明知并认可专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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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大某与叶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按照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侵权人顺序依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确定如下:关于医疗费,原告为取除内固定支付医疗费8320.14元,有医疗费票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0天,按120元/天标准计算为1200元。关于护理费,因没有医嘱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告住院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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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关于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其是否有权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项下车上人员责任险向被告主张赔偿;二、对原告向案外人曹某某赔付的10636.14元中的停运损失8515.2元是否应由被告承担责任。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实际投保人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责任保险,主要功能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死亡或者财产损失提供基本的保障,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为122000元,针对被保险车辆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对本车人员在交强险范围内不予赔付。而涉案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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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布某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布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本案中的事故属道路交通事故,且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的损失应该由被告人保公司布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泰运公司布某某分公司赔偿。庭审中,被告人保公司布某某支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中该案情形属免赔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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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公司、赵学文、杜新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被告赵学文驾驶新BSQxxx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赵学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对责任划分予以确认。本次事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认原告杨某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赵学文承担3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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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吴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某驾驶新BWM×××号小型轿车与原告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刘某人身遭受损失,且被告吴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吴某应当承担70%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吴某驾驶的新BWM×××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保乌鲁木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平安保险呼图壁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内。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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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诉昌吉市鑫宏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刘某某、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投保义务人及实际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肇事车辆新BXXX号“南骏”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系被告鑫宏泰公司,作为投保义务人的被告鑫宏泰公司应当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梅某某要求被告鑫宏泰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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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某某支公司、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某某驾驶其车辆与原告张某燕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后,又与张建俊停在路边的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燕受伤和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呼某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马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张某燕无责任,张建俊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马某某驾驶的新BW××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在保险期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张某燕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马某某赔偿。依据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本院确认原告张某燕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项目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根据出院证、病历及医疗发票,本院确认为12695.96元;2、营养费:根据原告张某燕的伤情及医院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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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荣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某某支公司、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姜某某驾驶其车辆与原告罗某荣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罗某荣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呼某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姜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罗某荣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本次事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程度,本院确认原告罗某荣承担30%的责任,被告姜某某承担70%的责任。因被告姜某某驾驶的新A××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罗某荣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罗某荣与被告姜某某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依据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项目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根据出院证、病历及医疗发票,本院确认为10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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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姜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被告苗某驾驶的拖拉机带挂播种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苗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苗某驾驶的拖拉机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某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依法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关于原告姜某某请求的各项损失,比照法庭辩论终结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度统计数据认定如下:1、伤残赔偿金18850.16元(9425.08元×20年×10%)。经审查,原告姜某某为农业户籍,应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9425.08元计算伤残赔偿金,依照原告伤残等级10级,伤残系数确认为10%,及原告发生事故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年限应为20年。本院确认原告的伤残赔偿金为18850.16元(9425.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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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禹分公司与吴某某、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禹分公司与吴某某、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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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禹分公司与郭某某、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禹分公司与郭某某、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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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禹分公司与刘某某、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禹分公司与刘某某、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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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某某支公司、王某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根据出院证明及医疗费票据确认为66776.78元;对原告主张王献芝中医诊所医药费2500元,因无发票,故不予确认;对原告主张玛某某县玛某某镇张震西医诊所医疗费926元,因无处方及用药明细,故不予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天数确认为1200元(25元/天48天);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为1500元;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鉴定意见确定为31302.6元(149.06元/天210天);误工费:根据医院医嘱,原告误工期间应自2013年10月12日至2014年10月30日,但因原告已主张自2013年10月12日至2013年12月22日期间的车辆停运损失,该停运损失期间不应再计算误工费,故误工期间应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0月30日共3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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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国华、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昌吉大队对该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及责任负担做出了新公交高昌认(肇)字第2014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依责论赔的原则,被告刘国华应承担本事故的70%赔偿责任,被告张海亮、被告张军廷应各承担本事故的15%赔偿责任。因被告刘国华系被告花某某的雇员,被告张军廷系被告周新峰的雇员,被告张海亮系原告王某某的雇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花某某、被告周新峰、原告王某某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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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包国红、乌市建工(集团)江河得汇建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颅底骨折是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问题,被上诉人因车祸致全身复合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虽然在首次入院诊断中医院没有发现被上诉人存在颅骨骨折,但是入院后经过各科室医生临床全面会诊检查后发现,被上诉人存在脑脊液耳漏,面神经麻痹,神经外科分析认为该病症属于颅底骨折引起,故医院将被上诉人转入神经外科进行了相应的治疗。昌吉州医院的神经外科医生作为神经外科的医学专业人士,经过和其他专科医生进行临床全面诊断后作出的颅底骨折的诊断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因被上诉人从入院到出院从未离开过医院,故可以证实该颅底骨折系交通事故造成的病症之一,被上诉人住院治疗114天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以及由此造成的伤残赔偿金损失上诉人都应当承担,原审法院对此部分损失数额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生活费是1200还是3000元的问题,因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给付其1200元,故原审法院在上诉人应付赔偿额中扣除了该1200元。现上诉人认为其给被上诉人生活费数额是3000元,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住院期间一直是由其护理的问题,上诉人仅在一审及二审中口头陈述其一直在医院护理被上诉人,对此被上诉人不认可,并表示医院的护士和医生可以证明是家人一直对其进行护理,上诉人从未对其进行护理,现上诉人就其对被上诉人进行护理的事实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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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故李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按照过错比例赔偿。王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确定如下:1、医疗费1428.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误工费21248元;4、护理费10624元;5、残疾赔偿金20366元;6、交通费600元;7、鉴定费1900元,上述1-6项费用合计54716.3元,由李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鉴定费1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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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何新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何新刚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次要责任,原告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害,应由为被告何新刚所驾驶车辆承保交强险的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案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即李圆圆、李贵保作为被侵权人也提起了诉讼,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6933.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225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合计25533.18元,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分项限额10000元进行赔偿,事故另一伤者李圆圆的医疗费用为2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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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为142017.25元,罗某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其承保的12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22017.25元损失由徐某及罗某某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过错责任分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与徐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主次责任,之后,徐某与罗某某达成的由徐某承担损失的20%、罗某某承担损失的80%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剩余22017.25元损失,由罗某某承担17613.80元。因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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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荷香与王某某、努尔哈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廖荷香的人身遭受侵害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此次事故中,五家渠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责任划分合理,可以作为原、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被告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损失的80%,被告努尔哈力承担此次事故全部损失的20%,原告不负此次事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根据事故各方责任比例分摊赔偿原则,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告王某某、保险公司均认可,本院对原告的医疗费确认为3457.42元,伤残赔偿金46276元;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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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荷香诉王某某、努尔哈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廖荷香的人身遭受侵害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此次事故中,五家渠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责任划分合理,可以作为原、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被告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损失的80%,被告努尔哈力承担此次事故全部损失的20%,原告不负此次事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根据事故各方责任比例分摊赔偿原则,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告王某某、保险公司均认可,本院对原告的医疗费确认为3457.42元,伤残赔偿金46276元;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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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黄国忠等与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田某某驾驶新GR2997号轻型普通货车与被告马某某驾驶的新N392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原告田某某、黄志均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此次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田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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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田某某、黄国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经额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上诉人田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马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黄志均无事故责任。额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系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其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马某某主张其在本案事故中无过错,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不能做为本案定案依据,但其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足以推翻额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故一审依据该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马某某主张其在本案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经额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上诉人马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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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阜康市通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组书证形式存在瑕疵,不予采信。2、原告提供“阜康市老牛商店”营业执照,拟证实原告为该商店的业主,经营场所在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城北市场11号门面,居住在城镇,是计算伤残赔偿金的依据。经质证,被告杨某某、通某运输公司无异议,被告人保财险阜康支公司对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实原告在城镇居住有异议,关联性不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3、原告提供手机信息打印件1份,机票2张,拟证实原告与其丈夫牛宗礼在事故发生前购买机票准备去兰州,因本次事故未能出行,机票为特价,无法退还和改签。经质证,被告杨某某、通某运输公司无异议,被告人保财险阜康支公司认为间接损失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本院认为该机票是本次事故发生后直接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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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付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付某某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原告陈某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付某某进行赔付。关于原告的主张:1、残疾赔偿金56926.9元,有事实依据,计算标准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华联合财保阜康支公司关于“原告的户籍虽然为城镇,但平时务农,按城镇标准计算不符合事实,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各项费用”的反驳意见无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误工费44604元。本院认为,原告按照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误工时间计算不合理:首先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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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马某、余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出院时医嘱要求加强营养,鉴定机构根据原告的伤残情况评定营养期不违反法律规定,鉴定费、材料打印费是原告的合理支出,故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8日10时许,被告马某驾驶新XXX**号小型客车沿阜康市民主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市人民医院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原告何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车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523262201700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某先后在阜康市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共计住院13天,支出医疗费49270.65元,救护车费384.99元。出院诊断为:1、胸椎压缩性骨折,2、右大腿皮肤及软组织损伤(裂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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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木哈希与胡成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木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新疆天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与原告伤情相符,予以确认。4、医疗费票据12张,证明两原告支付医疗费55139.28元的事实。经质证,两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5、出院记录1张、住院病案首页1张、证明1张,证明原告受伤后治疗的事实。经质证,两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6、鉴定费票据1张,证明原告支付2500元鉴定费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胡成年认可,被告财保木垒支公司对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属交强险赔付范围。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胡成年提供下列证据:收条1张,证明在原告住院期间给付13000元的事实。经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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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亚某与朱某某、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52549.32元(26274.66元/年×20年×10%);2、医疗费201元;3、误工费44820元(270天×166元/天);4、护理费14940元(90天×166元/天);5、营养费14940元(90天×166元/天);6、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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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昌某分公司吉木萨尔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5232592012012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张某某已支付医疗费31000元,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某所有的新BX9852号轻型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吉木萨尔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首先由被告联合财险昌某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分项理赔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各方当事人对第65232592012012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责任的划分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为70%,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为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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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姚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划分比例。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具体赔偿数额,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药费票据,本院确认医药费为35279元,故本院支持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为35279元;2、护理费:根据新疆天诚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主张护理费8000元,二被告没有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误工费:根据新疆天诚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主张误工费21000元,二被告没有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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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诉董占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案中肇事车辆新A027H7的小型客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本院根据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以及责任划分情况,本院认定被告董占全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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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军军与杨建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5232532014009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均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被告杨建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予以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杨建国驾驶的新BA0622号重型半挂及其牵引的新BA317牵引货车在被告联合财险奇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首先由被告联合财险奇台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分项理赔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乐军军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本院确认如下:1、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供的(2014)新天诚法临鉴字第10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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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进宝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说明,保险公司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损失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被告王海花、被告马生辉、被告马海花、被告马某乙、被告马某甲提出原告作为成年人乘坐马治清无证无照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田进宝也存在过错的抗辩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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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宋照明、新疆光生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案系一起普通货车与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少林、宋照明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马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号事故车辆系光生源公司所有,其作为该车辆的所有人有义务为此车辆投保交强险,但事故发生时该车辆交强险处于脱保状态,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新疆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适用》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中被告光生源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50%赔偿责任。又因此案中原告马某某和被告马少林均受伤且马少林已经起诉【案号:(2018)新2301民初921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适用》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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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某与李建文、刘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新B319LL号轿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昌吉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止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由于被告刘某某与李建文系夫妻关系,该车系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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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黄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某中心支公司、昌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生命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表明,法律赋予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有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负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权利人赔偿损失的法定义务,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0万元,投保不计免赔。原告依据新疆天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主张后续治疗费9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内固定材料花费较高,应该是进口材料,无需取出。但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的内固定无需取出,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本项辩解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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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马某某、张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某中心支公司、麻中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误工期为住院期间及出院医嘱的全体一个月(30天+22天)52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参照2012年度自治区职工日平均工资结合本院认定的误工时间予以支持为6448元(52天×124元/天)。6、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5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认可医嘱,被告马某某、张某、麻中生认为应该在实际发生后主张。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后续治疗费属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故本院对后续治疗费5000元予以确认。7、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35842元(17921元×20年×10%)。被告保险公司、马某某、张某、麻中生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其在昌某市青年南路水果批发市场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该工商户自2012年7月10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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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与肖某、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认为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新疆天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属于单方委托,且鉴定时机不符合规定,故该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上诉人对新疆天诚司法鉴定所做出肖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实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无相关鉴定资质的证据,故原审法院不准许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上诉人上诉主张鉴定时肖某尚未拆除体内固定物,会影响活动功能,其治疗未终结导致鉴定时机不合适。经审查,新疆天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肖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2条明确鉴定时机是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可见鉴定人员已经审查了肖某的鉴定时机,在伤情稳定后才作出鉴定意见书,且上诉人以肖某的内固定物尚未拆除而认为肖某的治疗未终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次,经审查,新疆天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对肖某进行了体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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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吴某、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原审被告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上诉人吴某无责任,上诉人对责任认定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吴某在治疗尚未终结前就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评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鉴定意见不应被采信并对此提起上诉。首先,上诉人对新疆天诚司法鉴定所做出吴某伤情构成身体两处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实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无相关鉴定资质的证据;其次,鉴定意见书记载鉴定人员对吴某的关节活动功能进行检查,主要采取被动检查,根据吴某关节活动功能受限程度,与正常值对比得出的结论。该结论的基础是吴某因此次事故导致左髋关节、左肘关节骨折后,骨折块分离、移位、畸形愈合;再次,上诉人认为吴某属肢体二级残疾,此次事故造成吴某原身体残疾部位再次受损,但并不构成伤残,鉴定意见并未作出其原有疾病和此次事故造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的结论,属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其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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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某支公司与罗某、罗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上诉人之所以向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是基于其与侵权人之间有保险合同关系,鉴于法律规定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而参加诉讼,故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按照上诉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来看,诉讼费以及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合同上诉人应当赔付的范围之内,故鉴定费应当由侵权人按事故比例承担,即侵权人阿哈提·别开遗产继承人哈丽玛·吐尔海在其继承阿哈提·别开遗产范围内负担1260元(4200元×30%)。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承担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罗某、罗某某、段贵兰、罗某1、罗某2在本案中不要求哈丽玛·吐尔海承担责任,故哈丽玛·吐尔海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罗某伤残赔偿金的系数应为31%,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32%。因罗某伤情构成两处伤残,一处八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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