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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冶某甲、冶某乙等11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窝藏。包庇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6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