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皮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以下从轻情节:贺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贺某某系初犯,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从轻情节: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甲系初犯,能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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