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原告李某某受伤致残,被告杨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李某某所遭受的损失。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认定书,被告杨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本案损失项目及具体数额如下:1、门诊检查费230元、住院治疗费34887.42元、门诊检查治疗费1242.32元,有相关医疗机构的出院病情证明书、病历、住院费用结算票据、门诊票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后续治疗费7000元,有相关医疗机构医嘱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在四川迅源纸业有限公司从事抱车司机工作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马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确认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结合双方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证据,本院认为:轮椅费1,080.00元,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实际情况,本院对轮椅费1,080.00元予以确认;原告证据符合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本院确认残疾赔偿金135,198.8元(30727元年×20年×0.22);因原告李某某的母亲何里秀共生育子女6人,其中李孝富系残疾人,没有赡养母亲何里秀的能力,故本院何里秀由其余5个子女共同赡养进行计算,确认被抚养人生活费2,689.94 ...

阅读更多...

杨某某、孙某某与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本案中,王某驾驶的苏C×××××号货车在人寿财险贾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被告人寿财险贾某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参照事故责任,本院确定由王某负担70%的赔偿责任。苏C×××××号货车在人保西藏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投保不计免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人保西藏公司对王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其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本院核定原告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原告杨某某主张63372.34元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