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归案,且认罪态度好,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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