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未成年少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并罚。龙某甲利用教师身份强奸3名幼女、2名未成年少女,且长期多次强奸,造成3名被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损害被害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此外还利用教师身份猥亵2名幼女、强制猥亵1名未成年少女,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认定龙某甲强奸、猥亵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对龙某甲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经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引发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肇事车辆保险额对被害人经济损失有一定赔偿能力,本院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阅读更多...招远市人民检察院、高某甲、高某乙、暨上列两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高某丙、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左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A×××××大型客车挂靠的南京华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对被害人衡某、郑某1、王某、杨某2的近亲属进行赔偿,四名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左某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九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所肇事车辆有相应的保险以及有部分可用于赔偿被害人的财产,对被告人徐某某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与上述观点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提出“发生事故后其喊人报警,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在发生事故后让其他人报警,然后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吴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证人李某下车报警,上诉人吴某所称“喊人报警”的辩解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上诉人吴某在侦查阶段数次供述中从未提及喊人报警之事。另,吴某在事故后被卡在驾驶座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事故,具有逃逸情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芮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芮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芮某甲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方谅解,被害方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某故依法对被告人芮某甲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王琴娥、沈维认为案发现场的交通信号灯系临时设施,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芮某甲夜间驾驶机动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关于上诉人朱某红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1.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作为证据采信。案涉事故发生后,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赶到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拍摄了现场照片,后询问和讯问了上诉人朱某红,询问了目击证人石某,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在此基础上认定上诉人驾驶收割机上道路行驶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该收割机的收割台超宽占用对向车道且无明显标志,其行为对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吴某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机动车行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对涉案事故发生的作用相对较小,最终确认上诉人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客观真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祝某尚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至宣告判决前,被告人祝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祝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祝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祝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第一点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安机关依职权对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认定被告人祝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认定书的内容客观、真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疏忽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措施不当,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受轻伤一级,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赖某应承担同等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驾驶超重的货车,早已发现前方路口右侧有车辆驶出,但过于自信的以为对方会避让,因而其驾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制动措施来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被告人杨某驾驶的车辆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尚处于实习期,遇到危险情况时,未得到有效的指导,广昌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公诉人及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经查属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重大事故,并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朱某、冯某乙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曹某取得被害人王某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曹某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三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伤者共计15000元”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且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前来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给被害人李某、陈某2、吴某、符某、林某,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邢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陈某2、苏某、杨某死亡,故邢某某对因陈某2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陈某1、郑某、陈某3、陈某4、陈某5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因苏某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8、林某、陈某6、陈某7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因杨某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1、陈某9、陈某10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窦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窦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四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以上相同理由,对于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35人不同程度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苏A×××××号大客车虽非法从事营运,但该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嵇某的死因已经鉴定确认,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对被害人亲属积极给予经济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重大事故,并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就以上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被告吴某在肇事后立即报“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候,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的公诉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壮犯罪后自首,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陈某财已再次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上诉人陈某财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陈某财在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明知海口市公安局大坡派出所民警拨打报警电话后留在现场等待处理,无抗拒抓捕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陈某财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事故中亦有一定过错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某财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被害人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但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其对本次交通事故没有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某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积极抢救被害人,且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邹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邹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因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李某、董某1死亡,对此造成的物质损失,邹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迟某和郭某分别系董某1和李某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虽然案涉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人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长强,但是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长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肖某身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肖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认定被告人肖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证人侯某甲的证言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信息、称重单等证据与被告人肖某、侯某的供述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明被告人肖某改装机动车后,雇佣他人超出核定载质量运输,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原因分析改装车辆及超出核定载质量系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明确实充分,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侯某、肖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在上诉人某某支公司为肇事车辆冀G76924号半挂列车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内,某某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某某支公司提出张某乙的驾驶证有效期在案发时已经届满,某某支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某某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对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免赔效力,故对某某支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虽有施救被害人的行为,但未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便私自离开,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吴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案发时上述保险均属有效期内,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周某、刘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情节特别恶劣,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有瑕疵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的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其可宣告缓刑。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收张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驾驶的车辆未与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发生接触,同时结合被告人离开现场后的表现及到案经过,其虽离开事故现场,但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杨某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逃逸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曙某、金某2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乌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额某、白某、金某1、包某2、宝某1、宝某2、金某3、金某4造成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额某、白某、金某1、包某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云龙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多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云龙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孙云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孙云龙的辩护人赵艳凤建议对孙云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孙云龙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案发后,王某某委托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四人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田某在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抢救伤者,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附带民事部分计算方法、赔偿数额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赔偿数额及较好的认罪态度,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梨树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中叙述“途中弃车逃逸”,但该认定书是在2017年7月29日作出,后经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21日向张某进一步调查,可以证实吴某某虽在去医院途中离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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