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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