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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乡**村**组(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9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吉A****6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延吉市**街由南向北行至延边州**批发部前处时,追尾撞到在其前方停车等候待转弯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吉2****3号“**”牌手扶拖拉机,造成被害人杨某某从手扶拖拉机上摔出去到对向车道后,被相对方向驶来的卢某某驾驶的吉H****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碾压致死。经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事故中,崔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卢某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及肇事车辆投保公司已向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徐某某做出人民币516801.93元的经济补偿,徐某某对崔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崔某某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事件单、被不起诉人通话记录单、被不起诉人的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采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延吉市农机监理站证明、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被不起诉人吸毒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不起诉人的银行卡流水明细;

2.证人王某某、卢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鉴定聘请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痕迹照片;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崔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经向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补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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