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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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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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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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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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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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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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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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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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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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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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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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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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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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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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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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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调解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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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乐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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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郝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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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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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具有自首情节。其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并且全部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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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周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并且全部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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