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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天津市静海*******南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关洁玫,男,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8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冀JZ****重型普通货车沿固安县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柳泉镇西市村北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聂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聂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能够主动抢救伤者并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后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该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除处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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