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肇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