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小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积极向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某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交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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