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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柯城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等人因其亲属徐某乙被被害人范某某交通肇事致死的事情,至范某某位于衢州市柯城区**乡**村的家门口欲协商赔偿问题。因范某某家中无人,且电话联系后范某某家属未出面,徐某甲等人感觉非常气愤。徐某甲见丁某某持木板击打范某某家房子的落地窗户一扇,随后也持地上捡起的石头对该扇落地窗玻璃进行打砸,造成落地窗玻璃等财物损毁。落地窗玻璃打破后,丁某某等人爬窗进入范某某家中。大门从里面被打开后,徐某甲从大门进入范某某家中。期间,范某某家中门框、陶瓷水壶等物品被砸损。经鉴定,被损毁雕花玻璃等物品损失价格594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自行至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航埠派出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范某某、巫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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