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目前张某甲仍然在被害人黄某甲的亲属黄某乙的马沟料场打工,张某甲与被害人家属之间的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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