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住平陆县**镇**村**组,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晋M****8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平陆县马沟料场道路上倒车时,碾压石子场铲车驾驶员黄某甲,造成黄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平陆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平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甲无责任。
侦查阶段张某甲对被害人黄某甲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黄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黄某甲户籍注销证明、黄某乙的收款凭证、谅解书、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4.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目前张某甲仍然在被害人黄某甲的亲属黄某乙的马沟料场打工,张某甲与被害人家属之间的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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