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