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华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零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鄂******(鄂*****挂)货车,沿华容县章华镇华容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二桥东华容一中路口地段时,遇行人何某某(为精神二级残疾人)由南往北横穿公路,因避让不及,将何某某撞倒地后致其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履行了赔偿协议,被害人何某某家属出具了《请求不追究刘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经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请求不追究刑事责任报告书等;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
5.事发路段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且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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