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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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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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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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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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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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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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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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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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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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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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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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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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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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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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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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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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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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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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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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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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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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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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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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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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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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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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