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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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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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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冀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冀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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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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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金某)(公开版)_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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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刘某甲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本案死者系其亲生儿子,其妻子王某某已对其进行了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刘某甲依法成立自首。故可以对刘某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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