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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