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90********,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住址为大化瑶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驾驶桂M****1号小型轿车沿大化瑶族自治县G355线由县城往都阳镇方向行驶,21时43分行至G355线2028公里加100米处,碰撞在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的蓝某某蓝某甲,造成蓝某某受伤及桂M****1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蓝某某被送往本县人民医院抢救,5月17日2时许,蓝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6月30日,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蓝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测,黄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经鉴定:1、死者蓝某某符合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经医治无效起死亡;2、桂M****1小型汽车制动系统效能、转向系统效能、行驶系效能均符合技术标准;照明信号装置可以正常使用;3、桂M****1小型汽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车速为69km/h;4、蓝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11.7mg/100ml。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共35000元。
2020年11月18日,经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由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七原告110000元,在第三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七原告280000元;黄某某自愿放弃已支付的35000元丧葬费。七原告对黄某某表示谅解,不追究其责任。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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