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悔罪,积极赔付,获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