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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