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3时5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载李某某等三人,沿昆磨高速公路下行线右侧车道行至K17+450M处时,撞上同车道内的由刘某某驾驶的晋******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致李某某现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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