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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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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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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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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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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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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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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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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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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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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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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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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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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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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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