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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湖南**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镇,住永州**,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7时许,邓某某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公里加**米处(双牌**西侧),邓某某发现前方有车辆便减速避让,在制动过程中其车辆发生漂移,与由南往北行驶的汤某某驾驶的湘******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汤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邓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邓某某在保险赔偿金之外赔偿了被害方26万元,与被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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