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区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汉族,高中文化,系陕西省**市**村人,现住本村。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依法逮捕,2019年10月2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汉族,高中文化,系陕西省**市**村人,现住本村。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依法逮捕,2019年10月2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卜某甲,曾用名:卜乙,男,19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省**市**村人,现住本村。经本院批,于 2019年10月3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依法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系陕西省**市**村人,现住本村。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3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相对),2019年9月2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系陕西省**市**村人,现住本村。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3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相对),2019年9月2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卜某甲、叶某某、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榆林市**镇**供销社将旧建筑拆除,准备在旧址上修建响水供销社电子商务物流产业工程,通过招投标由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建设,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张某某负责修建。2019年6月23日,**区**镇五队前组组长的被告人胡某甲,组织村民代表召开会议,在会上决定阻挡响水供销社修建并向村民收钱,会议决定由各姓氏代表通知各姓氏的村民。2019年6月23日下午、6月24日上午,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告人卜某某组织村民开会讨论阻挡响水供销社施工的事宜,并决定向**组村民每人收取1000元,用于打官司及支付因村民阻挡响水供销社施工被公安局机关拘留的工资(拘留一天补助500元),由卜某某管钱,胡某甲记账。2019年6月24,张某某与工人们一起来到施工现场准备施工时,被告人胡某乙等人以**供销社修建占用**村**集体土地为由,阻挡供销社修建施工现场,将三轮车阻挡在供销社施工工地入口处,不让施工机械及工人进入工地施工,被迫停工。2019年7月25日上午,乙开来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停在供销社施工工地入口处,张某某劝胡某乙把三轮车开走,胡某乙拒不开走三轮车,称其要阻挡供销社工程,导致供销社工地上拉土的翻斗车无法返回工地继续拉土,被迫停工。2019年7月26日,胡某乙再次将电动三轮车停在供销社施工工地入口处,阻挡施工车辆进出,工人们逼迫停工。7月26日下午,工人们在供销社工地上支模,被告人叶某某等人来到工地用拐杖等将工人支好的模弄倒一部分。因胡某乙等人的阻挡,工地被迫停工。
2019年8月14日上午,**供销社施工工地开始施工,一辆混凝土泵车及三辆拉着混凝土的罐车准备进入工地时,胡某乙、叶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等人站在供销社施工工地入口处,阻挡四辆混凝土车进入工地,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民警多次劝说,胡某乙等人不听劝阻继续阻挡四辆混凝土车进入工地,因阻挡时间长混凝土无法使用,只好倒掉。2019年8月14日,一辆往供销社工地送钢筋的四轮车被郭某某等人阻挡,民警多次劝说,郭某某等人不听劝阻继续阻挡,四轮车拉着钢筋被迫停在供销社院子里。2019年8月15日12许,那辆拉着钢筋的四轮车再次进入供销社施工工地时,再次被叶某某等人阻挡,叶某某等人站在四轮车前阻挡四轮车进入工地,多次劝说无果,四轮车拉着钢筋只好停在供销社的院子里。2019年8月16日,那辆拉着钢筋的四轮车又次进入工地时,又被郭某某等人阻挡住。2019年8月17日至19日,胡某乙、郭某某、叶某某等人轮流阻挡在**供销社施工工地的入口处,有往供销社施工工地送料的车辆进入工地时,被胡某乙、郭某某、叶某某等人阻挡住。
2019年8月26日,榆林市横山区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 2019年8月14日至8月20日共计7天的(阻挡)造成**供销社电子商务物流产业工程施工直接经济损失为:16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征地合同、中标通知书、保证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卜某某、叶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卜某某、叶某某、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靖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榆林市**镇**村277号;被告人胡某乙被取保候审,现住榆林市**镇**村270号;被告人卜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榆林市**镇**村278号;被告人叶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榆林市榆林市**镇**村241号;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榆林市榆林市**镇**村24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电子光盘壹张、活页材料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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